50萬提至200萬!寧夏支持科技創新團隊建設資金加碼
科技創新團隊是指圍繞共同的科研目標和方向,由團隊帶頭人和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組成,在長期持續合作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分工協作、優勢互補的緊密型科技創新群體。
(相關資料圖)
科技創新團隊是獲取和整合資源的有效組織形式,是科技創新和科研攻關的重要載體,是優秀人才的創業平臺。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建設,實施集團作戰是“大科技”時代加快科技創新,提高科技創新效率的必要要求和根本保障。
截至2022年底,寧夏先后分9批組建科技創新團隊142個,其中依托企業建設60個、高校43個、科研事業單位25個、醫療衛生機構14個,分別占總數的42%、30%、18%和10%。與自治區“六新六特六優”產業關聯的科技創新團隊共有91個,占總數的64%。
寧夏科技廳會同自治區黨委人才辦制定出臺的《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建設管理辦法》明確,自治區聚焦“六新六特六優”產業、生態環境保護和人民生命健康等重點人才需求,遵循“擇優遴選、滾動發展、定期考核、動態管理”原則,重點支持以自治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平臺、科技型企業和重點優勢學科等為依托,以突破重點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問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科技需求、提升優勢學科建設發展水平為目標,從事基礎前沿研究、應用技術開發、工程技術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創新群體。
并且明確,自4月23日起,科技創新團隊建設支持力度再次加碼。在3年建設期內,自治區支持資金由5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主要用于團隊建設、人才培養、科技攻關、實驗室建設等。
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實行年度報告制、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科技管理部門每3年對創新團隊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一次綜合績效評估,按優秀、合格、不合格3個等次確定評估結果。對評估為優秀的進行通報表揚,并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對評估為不合格的,給予6個月整改期,整改期滿后經評估仍不合格的,撤銷摘牌。
下一步,寧夏科技廳將加強科技創新團隊培育建設及評估管理,面向需求精準組建一批,根據貢獻表揚獎勵一批,針對問題撤銷摘牌一批,不斷提高科技創新團隊建設質量,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撐。
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自治區第十三次黨代會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戰略,大力推進人才強區建設,持續壯大科技人才隊伍,培育組建一批高水平科技創新團隊,為自治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根據“才聚寧夏1134行動”部署和《關于實施科技強區行動提升區域創新能力的若干意見》(寧黨發〔2022〕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創新團隊是指圍繞共同的科研目標和方向,由團隊帶頭人和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組成,在長期持續合作的基礎上所形成的分工協作、優勢互補的緊密型科技創新群體。
第三條??科技創新團隊建設和管理遵循“擇優遴選、滾動發展、定期考核、動態管理”的原則,重點支持以自治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新型研發機構、創新平臺、科技型企業和重點優勢學科等為依托,以突破重點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問題、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科技需求、提升優勢學科建設發展水平為目標,從事基礎前沿研究、應用技術開發、工程技術集成、科技成果轉化的科技創新群體。
第二章??職???責
第四條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是科技創新團隊的主管部門,在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指導下,負責研究制定支持科技創新團隊建設發展政策,根據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統籌科技創新團隊建設布局,負責科技創新團隊的受理評審、考核評估、調整撤銷等。
第五條自治區行業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科技管理部門、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和銀川經濟技術開發區科技管理部門是本系統本地區創新團隊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創新團隊的培育、初審和推薦,指導創新團隊的建設運行,協助開展創新團隊監管及考核評估。
第六條依托單位是創新團隊建設、使用和管理的責任主體,應從創新投入、人才培養、平臺建設、績效激勵等方面加大對創新團隊的支持力度,協調解決建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為創新團隊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第三章??申報遴選
第七條申請組建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團隊有明確的創新目標和相對穩定的研發方向,符合自治區重點產業、重點領域、重點學科發展方向和依托單位創新需求。
(二)團隊帶頭人具有活躍的創新思維、突出的創新能力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在所屬領域具有較高的學術地位或行業影響力,年齡不超過55周歲。
(三)團隊成員人數一般不超過20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核心成員應不少于3人;團隊成員專業知識結構、職稱結構、學歷結構和年齡結構合理,能夠滿足團隊研發方向和創新目標需要;不同創新團隊成員之間不能交叉重復。
(四)團隊內部建立了有效的管理激勵制度,團隊成員之間形成了順暢高效的協作關系,具有較強的凝聚力、執行力,能夠保持持續的創新活力和良好的發展潛力。
(五)團隊承擔過省部級以上重大重點科技項目,前期有一定的科技成果積累,轉化應用后產生了良好的經濟社會效益,整體創新能力或學術水平在自治區內具有一定影響力。
(六)團隊依托單位應為自治區內注冊的獨立法人,整體發展良好,研發機構(平臺)健全,科技投入穩定,重視創新人才培養,能夠為團隊開展科技創新活動提供良好的科研基礎條件,構建了吸引人才、穩定團隊、激發創新活力的科研組織管理制度。鼓勵以企業為主體,跨單位、跨學科、跨領域組建產學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創新團隊。
(七)團隊帶頭人和團隊成員近三年未發生過違反科技倫理、違背科研誠信和違紀違法等行為;團隊依托單位近一年無不良信用記錄,未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第八條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采取自愿申報、競爭評審、擇優組建方式,按照發布通知、組織申報、專家評審、現場核查、公示審定等程序確定。
(一)發布通知。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按照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年度人才工作安排部署,發布組建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的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創新團隊依托單位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申報書》,經自治區行業管理部門(單位)或轄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合格后推薦至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區屬高等學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和中央駐寧企事業單位可直接推薦至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
(三)專家評審。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形式審查后,組織專家進行評審,重點從創新團隊研發方向的關聯性、團隊帶頭人水平及影響力、團隊結構合理性、現有創新基礎、依托單位支持保障能力、團隊創新發展可持續性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審。
(四)現場核查。根據專家評審結果,擇優對列入考察對象的創新團隊進行現場核查,重點核查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創新團隊的組織管理機制、科研基礎條件等。
(五)公示審定。結合專家評審和實地核查情況,提出擬組建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名單,經相關會議研究后,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報自治區黨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
第九條??批準組建的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統一命名為“寧夏回族自治區XXX科技創新團隊”,按統一格式制牌。在線填報《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建設方案》,作為組建期內年度評價和組建期滿考核評估的主要依據。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條新組建的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建設期為三年,自治區在建設期內給予最高200萬元經費支持(自治區人才專項和科技創新專項各按50%比例承擔),其中批復組建當年支持100萬元,其余經費根據建設方案中年度任務推進情況和專項經費支出進度分期撥付。專項經費主要用于團隊建設、人才培養、科技攻關、實驗室建設等,經費使用應符合自治區人才專項資金和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自治區重大重點科技項目、創新平臺、人才小高地、人才培養工程等應與創新團隊建設有效銜接,推行人才、項目、平臺一體化配置。
第十二條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團隊帶頭人負責制,賦予團隊帶頭人充分的團隊管理和經費使用自主權。鼓勵自治區創新平臺負責人、學科帶頭人、科技領軍人才、優秀青年科技人才、新型研發機構負責人等擔任創新團隊帶頭人,統籌配置人、財、物等創新資源。團隊帶頭人每屆任期3年,可連續擔任,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任期內不得加入其他創新團隊。
第十三條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應結合自身特點建立完善團隊組織管理、績效激勵、成果轉化等制度,實行“定期考核、績效優先、有進有出、獎優罰劣”的運行機制,注重營造團結協作、有效溝通、共同提高的團隊文化。
第十四條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調整研究方向、變更團隊帶頭人等事項,應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歸口管理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批復。
第五章??考核評估
第十五條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實行年度報告制。每年年底前通過寧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統上報本年度工作總結、下年度工作計劃,作為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創新團隊實行定期評估和動態管理。自治區科技管理部門每三年對創新團隊的整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績效評估,按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確定評估結果,并予以公布,“優秀”等次不超過參評團隊總數的30%。對評估為“優秀”的,進行通報表揚,并給予50萬元資金獎勵(自治區人才專項和科技創新專項各按50%比例承擔)。對評估為“不合格”的,給予6個月整改期,整改期滿后經評估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銷摘牌。
第十七條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核查確認后,予以撤銷摘牌:
(一)創新團隊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創新團隊帶頭人缺失或核心成員發生重大變動,導致團隊難以圍繞既定研發方向和創新目標正常開展工作的;
(三)依托單位難以正常運營或已破產倒閉,不能保障創新團隊正常開展工作或創新團隊名存實亡的;
(四)團隊帶頭人或骨干成員發生違反科技倫理、違背科研誠信、違紀違法等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或被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
(五)無特殊原因連續兩年不提交年度報告的;
(六)其他原因導致創新團隊無法正常運行或必須摘牌的。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22日,原《自治區科技創新團隊建設工程實施方案》(寧科政字〔2007〕1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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