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頭條: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要求公告發布!涉及多氯萘等5種類
(資料圖)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積性和遠距離環境遷移的潛力,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存在不利影響。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批準《〈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多氯萘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和《〈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列入短鏈氯化石蠟等三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修正案》(以下統稱《修正案》)的決定。按照《公約》有關規定,《修正案》自2023年6月6日起對我國生效。
《修正案》對多氯萘等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結合我國相關管理規定,日前,生態環境部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多氯萘等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環境風險管控要求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
《公告》基于5種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在我國的生產、使用和管控情況,定了如下環境風險管控要求。
一是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六氯丁二烯、多氯萘、五氯苯酚及其鹽類和酯類。
二是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十溴二苯醚,保留了需具備阻燃特點的紡織產品(不包括服裝和玩具)等三項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三是禁止生產、使用、進出口短鏈氯化石蠟,保留了在天然及合成橡膠工業中生產傳送帶時使用的添加劑等九項特定豁免用途,豁免期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四是排放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排放量或消除排放源。鼓勵開發和應用替代技術,以防止六氯丁二烯、多氯萘的生成和排放。
同時,《公告》還明確,除非另有規定,用于實驗室規模的研究或用作參照標準的化學物質、在產品和物品中作為無意痕量污染物出現的化學物質,不適用于上述有關禁止或限制生產、使用、進出口的要求。
接下來,生態環境部將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農村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有關部門,進一步發揮國家履行斯德哥爾摩公約工作協調組的統籌協調作用,扎實推動《公告》落地見效。
據悉,《公告》自2023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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