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世界時訊
(資料圖)
2018年,生態環境部發布了《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下稱2018版《辦法》),對排污許可管理的目的、適用范圍、分類管理、分級管理等內容做出了規定。隨著近年來排污許可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我國的排污政策要求發生的新的變化,
2021年《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瞎稱《條例》)發布實施,進一步明確了排污許可申請、核發、登記的程序要求,明確了監管要求、強化了企業主體責任、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2018版《辦法》與《條例》等規定內容比較,在管理對象和范圍、管理程序和流程、管理內容、實施監管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不一致,且缺少《條例》規定的排污登記、排污限期整改管理等相關規定,已經不能滿足排污許可現行環境管理需要。
日前,為貫徹落實《條例》等相關政策的實施,推動全面實施排污許可制,生態環境部為《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征求意見?!掇k法》分為總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表內容、申請與審批、排污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7章,共55條。
相對于2018版《辦法》,《辦法》將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納入,增加了填報內容、主體責任以及管理部門具體監管內容,對于排污登記單位以及限期整改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管理更具指導意義。
排污管理一章,規定排污單位主體責任,在《條例》排污管理一章要求的基礎上,細化了持證排污單位及排污登記單位主體責任,補充了執行報告以及自行監測記錄相關要求,對排污登記的相 關程序也進行了規定;監督檢查一章,主要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監管機制、執法內容及方式,對于監測和執行報告的核查明確要求,補充了質量管理和數據應用的相關條款。
在刪除的條款方面,此次修訂對于2018 版《辦法》中部分條款進行刪除,主要有兩種情況,第一種對于《條例》中已經明確要求的條款,此次修訂僅與《條例》銜接,具體條款不再贅述,或者辦法中不再陳述該條款;第二種對于2018 版《辦法》中的共計9條條款,因為不再適用于當前的排污許可管理需求,予以刪除。
據悉,《辦法》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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